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申请操作法律实务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根据该规定,从事保险业务必须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质,即,保险兼业代理资质与保险专业代理资质、保险经纪资质类似,应获得银保监管部门的审批,均为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重要资质。

针对近期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申请的咨询,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保险团队(以下简称中保法律师)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为基础,结合我们为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保险中介提供牌照、股权并购实操经验,全面梳理了中国银保监会与各地监管局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审批情况,总结研究了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申请的操作实务,形成本文,以期给投资人和相关人士参考。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概述

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7月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在自身经营场所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虽尚未正式生效实施,但其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概念的规定与现行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如出一辙。《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即为利用自身主营业务与保险代理业务的相关便利性,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我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批程序,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2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申请的法律依据沿革

根据笔者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法律法规沿革的梳理,截至目前,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机构分为银行类、非银行类及互联网平台等类型。按照分类监管原则,中保法律师将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梳理如下。

2.1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的规定

原中国保监会2016年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银行类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上述规定被2019年10月实施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所取代,该文件规定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需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1)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2)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3)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4)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5)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2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的规定

原中国保监会2000年颁布实施《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申请需满足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虽然原中国保监会2010年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但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申请的条件规定并未变化,仍与2000年颁布实施的规定保持一致。

原中国保监会2006年10月颁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在北京和辽宁两地实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试点,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但是该规定被原保监会2010年颁布的《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8月底颁布《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其对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申请的条件、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其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条件具体如下: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知,《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中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申请的条件规定与2000年颁布、2010年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

2.3互联网平台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申请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8月初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不过,该文件并未就互联网平台的实力和条件进行细化规定,其具体、细化的规定尚待相关部门出台。

就上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下申请条件规定的沿革,中保法律师分类梳理了申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满足条件及申请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如下:



3各地银保监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审批情况

中保法律师登陆中国银保监会及各地监管局的网站查询了保险兼业代理资质近三年(2017年至今)的审批情况,关于申请机构、审批数量、申请机构所属行业及审批时间情况如下:



从上述中国银保监会各地监管局对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审批情况可知,近三年来,保险兼业代理资质获批机构数量相对较少,并且所属行业集中于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各地监管局对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审批实务情况,与原中国保监会2012年发布的《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暂停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即除了保险、银行金融机构及邮政外,对其他行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采取了暂停核准的政策。

4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及流程解读

4.1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申请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申请的条件,笔者对该等条件进行了梳理,并作如下解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该条款是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申请主体资格的规定,即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机构需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被依法撤销或者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形,也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或拟发生的其他终止或清算的情形。另外,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不得核准党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为其颁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基于上述,中保法律师认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需符合一定的主体资格的条件。即,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机构需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存在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情形,也不存在终止或清算的情形,且该机构不得为党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固定的经营场所

该条款规定了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需具备一定的经营场所。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申请机构的经营场所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址。

保监办函【2003】136号《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等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经营场所的认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在其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能在营业场所外设立营业网点,申请机构的经营场所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址。

基于上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仅能在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场所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不得在固定的营业场所外设立营业网点。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8月初颁布实施《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该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申请机构经营场所的规定要求进行了放宽。不过,我国相关部门尚未出台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条件细则,目前申请机构仍需遵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固定经营场所的规定。

与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及条件

根据中保法梳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单,发现申请获批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集中于银行、保险、邮政及4S店、汽车服务等,这些行业具有直接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并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并制定准入清单和代理险种目录。

基于上述,监管机构拟通过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的专业性,从而避免部分兼业代理机构超越自身能力范围,从事与主业无关的保险代理业务,避免销售乱象、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发生。

4.2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申请流程

根据中保法律师从事类似项目的经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流程如下:

(1)申报材料准备阶段。申请机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需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规定,准备需报送的申报材料;

(2)申报阶段。申请机构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当地银保监局,并同时需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提交;

(3)申报材料审核阶段。申请机构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及向当地银保监局提交申报材料后,由当地银保监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考察、考核、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及听证的方式对申请机构及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阶段。根据收取的申报材料,当地银保监局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审核材料时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规定;

(5)获批、办理工商登记阶段。根据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审核办理流程,在决定机构作出批准的决定后,公告并发布批复,获批机构根据审核批复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5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监管的展望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8月初颁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但是截至目前,关于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条件并未出台细化的规定,且根据中保法律师梳理近三年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批情况,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批趋于严苛,且集中于保险、银行、邮政等行业,其他行业均被未发现有获得核准的案例。我们认为,《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如正式落地实施,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审批有望获得放开。不过,严监管、强监管仍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金融监管主基调,监管部门对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申请仍将采取从严的核准政策。

5.1增加了申请机构主体资格条件的核查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机构的主体资格做了基本的规定,即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则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不但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还需满足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等条件。《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可见,监管部门强化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的主体资格条件,不但要求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更进一步要求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良好,并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5.2增加了申请机构系统建设和内控管理的核查

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条件,《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及“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经中保法律师核查,该等条款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求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规定要旨是一致。

虽然《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发布生效实施,不过从其规定可以看出监管机构的监管趋势及监管精神,即进一步严监管、强监管,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监管需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为基础,并从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管理机制及人员等方面加强监管。

基于上述分析,在目前阶段,除了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邮政机构外,其余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审批处于暂停阶段。中国银保监会拟定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尽管尚未正式生效,但其进一步细化、强化了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监管,其为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监管指明了趋势和方向。我们认为,在新的监管规定出台后,作为保险中介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审批将有望逐步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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