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备案知多少

法规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3号);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保监发[2018]1号)等。

关于变更审批、备案规定

(一)申报审批事项规定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需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申报备案事项规定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备案事项之一的,变更公司名称,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依据《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如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第六条中的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审批备案主管部门

审批备案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即为省市金融主管部门。

时间要求

审批时间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案时间要求: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部门备案。

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

依据《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如下: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材料重新申请领取新证,并在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关于违规变更或未报备的处罚

依据《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违规变更或未报备的处罚如下: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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