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基金的要点归纳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规定,自然人投资者需为满足相应的资产、专业能力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没有对境外投资者的国籍提出限制或披露的要求;根据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的基金备案情况,填报信息也未要求对投资者国籍进行说明。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未对从事股权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的企业提出限制,参照此份文件,境外自然人投资基金亦应不受投资标的的限制。

3.参照已废止的《关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在境内申请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及其交易账户;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应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因此,境外自然人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具体的基金设立及投资过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及当地的相关政策,如上海需根据情况提请工商局、商务局及金融办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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